加大政策性担保贷款支持操作细则

2025-03-09 05:06:13

“对企业通过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保获得的贷款,疫情期间,区级财政给予担保费用全额补贴并提前兑现,在原政策基础上基准利率以内部分给予50%贴息。对于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帮助企业协调对接市担保中心和贷款银行,提供“无还本续贷”等延伸服务,缓解企业流动性资金困难。”

本细则适用于税收户管地在本区、依法纳税、财务会计核算规范且通过“市担保中心”担保的中小微企业。

本细则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标准确定。

本细则的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以后,与“市担保中心”签订担保合同的企业用于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和市担保中心的担保费,给予贴息贴费。

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按时还贷后,500万元以下的贷款,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给予100%利息补贴;50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给予50%利息补贴。

对疫情期间的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在上述利息补贴基础上,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以内部分给予50%利息补贴。

疫情期间,给予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用100%补贴,担保合同签订并支付担保费后,即可申请先行兑现担保费补贴。

5、结果反馈。审定结果由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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