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律师365

2023-04-25 18:35:23

专题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方式

2018-01-16 0人阅读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就包括了税务行政复议,在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此时在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内的才会得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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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位律师回复 Q 行政复议实行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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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进伍律师

    律所: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

    区域: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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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进伍律师 10月01日回复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共 1 位律师回复 Q 行政复议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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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家君律师

    律所: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区域:海南/海口/龙华区

    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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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家君律师 11月22日回复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 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共 1 位律师回复 Q 税收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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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保山律师

    律所:四川博超律师事务所

    区域:四川/成都/

    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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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保山律师 10月06日回复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 强制执行 措施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 行政处罚 行为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共 1 位律师回复 Q 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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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静律师

    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区域:辽宁/沈阳/

    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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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静律师 9月30日回复

    行政复议审查是法律授权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权利。行政复议 法规 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复议审查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层级监督一种制度,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达到监督的目的;复议审查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通过审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复议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司法审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
    1.合法性审查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

    第一,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第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

    第三

共 1 位律师回复 Q 什么情况下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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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华律师

    律所:四川哲涛律师事务所

    区域:四川/泸州/

    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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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华律师 8月16日回复

    不可申请复议的情况:
    1、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规章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 申诉
    3、居间行为。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 民事纠纷 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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