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律师365

2023-04-25 18:35:23

专题

2018-02-10 2854人阅读

、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下都会构成犯罪。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纠纷一旦确认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人是要依法接受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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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位律师回复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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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365江苏律师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

    区域:江苏/苏州/

    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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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365江苏律师 11月03日回复

    ,是指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或者违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做法。属妨害对公司、公司管理秩序罪的一种。rn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公司、其他单位中从事主管、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公司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公司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主管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此,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人员。

共 3 位律师回复 Q 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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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礼桉律师

    律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

    区域:福建/泉州/

    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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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礼桉律师 1月27日回复

    对于 主体的构成,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类,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说的直白一些就是纯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者是无国有参股、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上述这些企业均不属于国有公司或国有参股公司,所以,。这里应该注意一点,这些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不包括《 刑法 》第163条第三款规定的人员,就是这些工作人员不是被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类,国有公司、企业(包括政府出资参股、控股)中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刑法》第163条规定国有公司、,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国有公司、。
    第三,国有公司、企业的 子公司 (包括参股或控股)中非母公司委派的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这里涉及委派这个概念,笔者对委派的理解是,国有母公司或者作为股东之一国有公司的委任到控股子公司或者是参股公司担任一定职务的工作人员,一般是有委派公司的委任书。所以,。举例说明,例如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技术监督、;与国有控股、参股的子公司签订正式 劳动合同
    第四,国有参股但不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出现了一种较特殊的公司,就是法律授权的政府投资部门与私人资本或者外资合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中,政府出资但不控股或不相对控股地位。笔者认为,首先,这类公司不应视为国有公司,因为国有资本不占有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所以,不应视为国有公司。其次,《刑法》163条第三款和司法解释都说明的是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第五,股票公开上市的国有 股份有限公司 中的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这类公司无论是国有控股、参股,。
    最后,笔者谈谈自己对 “从事公务”这个概念的理解。“ 公务”笔者理解是从事企业公共管理事务或者从事党政管理工作,在国有公司或者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和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应该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党委书记或者是总经理等《 公司法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这些公司里的普通劳动者或者是中层领导干部,或者是从事技术、销售、供应等岗位的领导、指导、监督的工作人员均不应视为从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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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宇律师

    律所: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区域:贵州/贵阳/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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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宇律师 1月27日回复

    主体构成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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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江涛律师

    律所: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

    区域:陕西/西安/未央区

    擅长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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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江涛律师 1月27日回复

    主体有哪些。、企业的工作人员,这看似好像没有疑问。但是,如果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该法条的第三款存在模湖之处。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什么岗位算是从事公务刑法和其他法律并未说明。此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该司法解释同样未明确公务的定义。
    因法律规定的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判例,有的判决国有公司、,。

共 3 位律师回复 Q 你好,,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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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传刚律师

    律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区域:山东/青岛/

    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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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传刚律师 1月27日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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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律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南京/秦淮区

    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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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1月27日回复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行刑法典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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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宇律师

    律所: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区域:贵州/贵阳/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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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宇律师 1月27日回复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公司、企业人员不仅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在国有公司工作,但其从事的不是公务行为,,。被告人在客观上,利用担任中储粮某市粮油储备库工程部副经理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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